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全方位护航区域发展
中办印发《通知》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

12岁孩子骑共享电动车撞伤老人致骨折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6-02-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4年底,年仅12岁的小王使用父亲的身份信息在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小程序完成实名注册后,扫码解锁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黄外出。行驶过程中,小王在右转弯时,与正在横穿马路的张奶奶发生碰撞,导致张奶奶受伤。
张奶奶因此次事故造成桡骨远端骨折及多部位挫伤,住院治疗12天,后续司法鉴定认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图文无关。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与小王监护人协商赔偿未果,张奶奶将小王及其父母、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某科技公司、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王违规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备法定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并引发事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其已在车身醒目位置标明“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履行了必要提示义务,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小王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年满16周岁合法驾驶人”条件,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王的父母赔偿张奶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所以设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的红线,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与道路交通安全的现实需要,是一条必须严守的“生命线”。

  未成年人应自觉增强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主动拒绝违规骑行,保护自己、尊重他人;

  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妥善管理个人账号,避免被未成年人冒用,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应持续完善技术核验与身份识别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违规用车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